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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19〕5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县,住河南省安阳市**县**乡****号,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安阳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22时30分许,在安阳县洪积线(洪河屯至积善东)安丰乡李家坡村村民李某甲门前路段,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豫E****轻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事发路段时与前方步行由东向西行走的行人张某某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经安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某在本起交通事故形成中负全部责任;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于胸腔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及时拨打了110、120,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醇检验报告单、到案情况说明、无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李某某及时拨打110、120,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缓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翠英

(院印)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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