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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5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4********,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7时11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QE****号小型轿车沿兰陵县尚岩镇振兴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戚套村路口时,与由南向北沈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车载其妻戚某某)相撞,致沈某甲颅脑损伤死亡、戚某某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沈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沈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佳慧

检察官助理:赵涵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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