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1〕5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2041,汉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8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于2021年1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6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可人牌二轮电动车在丰城市老105国道梅岗六坊村口旁路段与被害人李某甲发生碰撞,后李某某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李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某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璐
(院印)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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