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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95********,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墨江县人,户籍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镇**村委**组**号,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瑶区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27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载董某某),沿兰磨线由北向南行驶。23时13分许,当车行至兰磨线K2979+800M处时,其驾车驶入对向车道与夏某某驾驶的云******号二轮摩托车发生侧面碰撞,造成李某某、董某某、夏某某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夏某某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89mg/100ml。

经勐腊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某某、夏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饮酒后驾车肇事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依康坎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瑶区乡**村,联系电话18802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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