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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住******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3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信丰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6 月2 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皖LD** 重型仓栅式货车拉载汽车配件材料(核载17575kg,实载4385kg) 沿357 国道由信丰县往安远县方向行驶。谢某某驾驶赣D** 轻型栏板货车搭载宋某某沿357 国道由安远县往信丰县方向行驶。10 时16 分许,上述两车行驶至357 国道461 KM+ 60OM 信丰县新田镇库背村路段时,因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弯道上坡路段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实施超车,导致上述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谢某某当场死亡、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上述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 年6 月9 日,经信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造成二人死亡的后果,并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世强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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