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0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乡**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9月4日17时45分许,驾驶京AC****号“唐鸿重工”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北苑桥南侧时,车辆右侧将骑共享自行车的被害人刘某某(女,殁年25岁,河北省人)连人带车刮倒,后碾轧,造成被害人刘某某当场死亡。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于事故发生后报警,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于2019年10月22日自动到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李某某家属及其单位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查笔录,电子数据,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席瑞冰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4册、补充材料1份;
3.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2份;
5.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 无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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