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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32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0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乡**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9月4日17时45分许,驾驶京AC****号“唐鸿重工”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北苑桥南侧时,车辆右侧将骑共享自行车的被害人刘某某(女,殁年25岁,河北省人)连人带车刮倒,后碾轧,造成被害人刘某某当场死亡。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于事故发生后报警,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于2019年10月22日自动到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李某某家属及其单位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查笔录,电子数据,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席瑞冰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4册、补充材料1份;

3.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2份;

5.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 无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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