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卓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21945********,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卓尼县,现住卓尼县**镇**村**自然村**号,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卓尼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后被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卓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甘P*****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卓尼县柳林镇沿大峪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大峪路卓尼县藏族中学门口处时,将行人李某某撞倒,造成被害人李某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摩托车逃离了现场。后经委托甘肃方圆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扣押物品清单、出院证明书及门诊收费票据、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证复印件、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甘天司鉴[2019]第19080PW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甘方圆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2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甘方圆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3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致1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并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卓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其定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卓尼县**镇**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举证、质证提纲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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