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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城县,公民身份证号36252219**********,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城县建昌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10时2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赣P172**/赣FD3**挂重型半挂牵引货车在南城县外环线金山口工业园区梧桐路老板停车场门口路段倒车至“老板停车场”路口后,实施左转弯往“老板停车场”内行驶,因未确保安全,与路面通行的行人饶某某发生碰撞并致碾压,造成饶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7月20日在事故现场向南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投案自首。2020年7月20日,李某某支付饶某某的丧葬费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清单、酒精测试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暂收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车辆技术性能及痕迹检验鉴定、尸体检验鉴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6.现场视频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志强

检察官助理:黎雯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南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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