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14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号,住安徽省合肥市**小区****。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30日06时29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沿**大道最右侧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交口北侧50米附近时,电动车前部碰到前方同向步行的刘某某 ,刘某某 摔倒在地,后李某某驾车逃逸。

经鉴定,刘某某 人体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经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7月6日,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 指认现场及车辆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重伤,逃离事故现场,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成

检察官助理:薛丹丹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合肥市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