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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含检一部刑诉〔2020〕96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65********,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区**镇**行政村**自然村**号,现住址同上。被告人李某某于1985年因犯奸淫幼女罪,被无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刑拘,2020年10月5日经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1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0月9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8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皖**变型拖拉机由北向南行驶至含山县**镇**行政村兴隆**村路段时,该变型拖拉机右前部与对向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致吕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含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已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变型拖拉机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死亡证明、调解协议、谅解书、赔偿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韦某某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安徽三康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安徽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6.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告人李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过雪山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25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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