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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21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5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于 2019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1日,被告人李某甲驾驶四轮电动车由**圩往**大桥方向行驶,13时40分,当车行至X661线吴川市**镇**中学路口路段时,碰撞前方由被害人林某甲驾驶的二轮自行车,造成林某甲受伤经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2月13日,林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等综合分析认定:李某甲驾驶上路行驶时,不遵守有关的交通安全规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的规定,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全部原因;林某甲在事故中无过错行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认定:李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甲、龙某丙责任。

本案在侦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方与被害人林某甲家属就经济赔偿达成协议,李某甲方一次性赔偿壹拾玖万元正(¥190000.00元)给林某甲家属作为林某甲在事故中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家属精神损失费等各种法定人身损失赔偿金,被害人林某甲家属对李某甲出具谅解意见书,请求司法机关对李某甲依法从宽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林某乙、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7.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开

2019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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