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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021980********,汉族,初中文化,大连**工程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街**号**,现住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辽B****1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在大连市**医疗中心**号楼西侧道路附近进行路边绿化浇水作业时,将车辆左侧进行浇水的被害人魏某甲碾压致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魏某甲系******症致多脏器功能衰竭继发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魏某甲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报警后在现场等候。2020年4月3日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徐某某、魏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志伟

检察官助理:于震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具结书一份。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李宝海,男,1980年5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0219800504001X,汉族,初中文化,大连众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光风街23号2-5-2,现住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宝海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李宝海驾驶辽BM2051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在大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5号楼西侧道路附近进行路边绿化浇水作业时,将车辆左侧进行浇水的被害人魏成家碾压致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魏成家系多发损伤合并感染、脓毒血症致多脏器功能衰竭继发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认定,李宝海负事故全部责任,魏成家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宝海报警后在现场等候。2020年4月3日李宝海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徐洪军、魏广鹏的证言;3.被告人李宝海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宝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宝海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宝海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志伟

检察官助理:于  震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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