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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728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池州市石台县,住池州市石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被东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7时41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无号牌低速三轮汽车(俗称爬山虎),行驶至**镇**村村村**路**路段,在超车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撞到路旁的行人施某某,造成施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护送伤者到东至县中医院抢救。

2020年5月19日,东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第34172112020000004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协议书、谅解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江某某、胡某甲、胡某乙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无号牌低速三轮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新桐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55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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