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202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03111975********,初中文化程度,蚌埠**物流有限公司务工,现住安徽省蚌埠市**路**苑**幢**单元**室(户籍住址安徽省蚌埠市**区**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7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皖C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C6****临时号牌)牵引皖C****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皖C6****临时号牌)沿金池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天水路交口向右转弯时,遇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人力自行车沿金池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李某某疏于观察,未能注意安全驾驶,致其车辆右前部与张某某驾驶的人力自行车后轮左侧发生碰撞,左侧轮胎辗轧过张某某后停驶,致张某某受伤、自行车受损。李某某随即下车查看,拨打120急救电话、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
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庐阳大队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将在现场的李某某带至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液,后带至交警庐阳大队接受调查。
张某某于2020年7月25日被送往医院后,因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闭合性胸部损伤死亡。
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单、120急救电话受理登记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归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临时号牌复印件、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等、公安交通强制措施凭证、李某某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害人张某某的身份信息、抢救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受害人家人的证明材料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陈述、供述;3.关于张某某死亡原因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事故中李某某驾驶的皖C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悬挂皖C6****临牌)牵引皖C****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人力自行车的碰撞痕迹、安全性能、行驶速度的鉴定意见书、关于事发路口信号灯状态的鉴定、关于李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的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监控视频资料及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能注意安全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系自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婕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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