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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42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高中文化,务工,现住长丰县**镇**小区**栋**室(户籍地为长丰县**镇**村**组)。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7时17分,被告人李某甲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沿长丰县下塘镇李岗村村通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到瓦屋组路段时,车辆刮擦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乙,致李某乙受伤,李某乙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5月8日死亡。事发后,李某甲驾车逃逸。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李某乙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长丰县公安局调查取证后认定:李某甲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图、现场照片,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死亡记录、尸体处理通知书,户籍信息,私下协议、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杜某某、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长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春平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二册,补充材料五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两份;

4.被害人近亲属联系电话: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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