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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镇**村**号,住本村,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21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7日20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E*****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铜冶镇东街村路段时,与行人赵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某、李某某受伤,豫E*****普通二轮摩托车部分损坏。2020年4月16日赵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4月30日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赵某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于腹部致腹腔脏器损伤继发脓毒血症死亡。2020年5月8日经安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及辩解;2、证人赵某甲等人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4、尸检报告鉴定;5、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破案报告、责任认定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若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龙海

2020年8月25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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