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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71********,汉族,文盲,农民,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街道**村。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二轮摩托车,车载冯某某,在平邑县**街道**村与**寺之间道路上行驶时不慎摩托车摔倒,导致李某某、冯某某受伤。2019年4月6日,冯某某因特重型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李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驾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检查笔录;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等书证;证人南某某、郭某某证言;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雪芹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邑县;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3、证人名单一份;

_4、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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