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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新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新泰市**镇**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 年9月20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新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3日至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10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新泰市楼德镇汽车站路段,与行人高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高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高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到新泰市公安局事故二中队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涉案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峰

马莉

2020年3月2日

附: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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