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1********,汉族,大专文化,****人大代表,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沂南县**镇**号。2020年11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2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号微型轿车沿****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公里+**米处,与前方顺行向东转弯韩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韩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韩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兴军

刘昌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