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二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41956********,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聊城市茌平区,现住聊城市茌平区**镇**村**号,于2020年10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日被我院依法批准逮捕,11月4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0日11时左右,李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拖拉机沿聊城市茌平区博平镇高杜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路**镇**村西头十字路口处右转弯时,与沿毛庄村至高胡村东西公路由西向东王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刘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现阶段双方民事部分调解未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结论;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观察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林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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