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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金乡县**村**楼**街**巷**号。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4时4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鲁*****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348省道与金乡县肖云煤矿南北路交汇丁字路口处倒车时,与沿348省道由西向东赵某某驾驶的鲁******轻型普通货车相撞,致赵某某及鲁******轻型普通货车乘车人赵某、朱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同日8时10分许,赵某经金乡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金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朱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轻伤二级。被害人赵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轻伤一级。

另经金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赵某某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燕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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