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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一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4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长治市屯留区**镇**街**号。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9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晋D****N号小型轿车沿228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长治市屯留区**乡**村西“十”型路口时,将由北向南步行的牛某某碰撞倒地,李某某驾车逃逸,倒地的牛某某又被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黑色轿车碾压,致牛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牛某某系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闭合性胸腔脏器损伤死亡。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和另一名逃逸的驾驶人共同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前科劣迹调查表、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痕迹检验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人王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俊明

检察官助理:李珊珊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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