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公诉刑诉〔2019〕405号
被告人庞建文(绰号:“亚搞”),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6********,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化州市**街道办**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强迫卖淫罪,经化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6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9日被化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伟侠(绰号:“亚弟”),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1********,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广东省化州市**街道办**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强迫卖淫罪,经化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4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9日被化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付某某(绰号:“肥仔”),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4********,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广东省化州市**街道办**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强迫卖淫罪,经化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3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9日被化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建文、杨伟侠、刘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强迫卖淫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份,陈某某、潘某甲、李某某(以上三人均已判刑)与被告人杨伟侠、庞建文、刘付某某等人密谋控制越南女子从事卖淫牟利。陈某某及潘某甲商定由陈某某负责物色越南女子,潘某甲负责组织人手、工具对物色好的对象进行劫持。潘某甲准备了三支电棍、三个GPS追踪,若干个一次性口罩。
2018年5月23日晚上8时许,潘某甲驾驶小汽车搭载陈某某、庞建文途经化州**广场时遇见两名越南女子裴某甲、裴某乙后,便驾车尾随跟踪越南女子裴某甲、裴某乙回到两女子位于化州市鉴江区**幼儿园附近的住处,埋伏附近观察动态,试图将GPS定位器安装在两女子驾驶的摩托车上,但因GPS定位器电源问题,没有安装成功。次日,陈某某伙同庞建文再次窜到裴某甲、裴某乙的住处,将GPS定位器秘密安装在裴某乙等人平时使用的摩托车上,并通过手机APP实时查看裴某甲、裴某乙的动向。同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潘某甲通过手机查看GPS定位器得知,裴某甲,裴某乙没有外出。陈某某、潘某甲认为劫持时机成熟,纠集庞建文和黄某某(已判刑),携带3支电棍、若干个一次性口罩,驾车窜到裴某甲、裴某乙租住的出租屋外守候,伺机劫持。直到早上6时,仍不见裴某甲、裴某乙外出。陈某某、潘某甲、庞建文、黄某某等人进入出租屋,逐户敲门找人,准备入室劫持,后在二楼的出租房发现劫持目标,但该房间内除了裴某甲、裴某乙外还有两女一男,一共五个人在屋内,因为对方人数太多,陈某某、潘某甲、庞建文、黄某某等人被迫放弃劫持计划,密谋改天实施。
同年5月27日凌晨时分,陈某某、潘某甲和庞建文通过手机查看CPS定位器,发现裴某甲、裴某乙已外出,认为再次劫持时机成熟,随即纠集李某某和杨伟侠、刘付某某及杨某某(已判刑)等人,驾驶两辆小汽车,根据GPS定位器显示,窜到化州市东山街道办**附近的一间饭店外,确认了劫持目标在饭店内。黄某某因故没有参加。潘某甲指使刘付某某驾驶其粤KFE****号小汽车,载陈某某和庞建文到越南女子的出租屋外埋伏,而潘某甲则伙同李某某等人在饭店外守候监视。约二十分钟后,越南女子裴某乙、裴某甲与同行人员高某某、裴某丙一起离开饭店,驾驶摩托车返回出租屋。潘某甲等人驾驶小汽车尾随,并用电话呼叫庞建文等人配合作案,当裴某乙等人回到出租屋楼下附近时,潜伏在在此的刘付某某、陈某某等人与尾随的杨伟侠、潘某甲等人,各自驾驶一辆小汽车,以前以后将裴某乙等四人围堵在中间。潘某甲、李某某和杨某某带着一次性口罩,迅速下车将裴某甲、裴某乙、裴某丙强行推上杨伟侠驾驶的无牌白色丰田锐志小汽车;陈某某和庞建文手持电棍威胁,强行将随行的高某某拉上刘付某某驾驶的粤KFE****号小汽车。高某某反抗,遭到陈某某电棍电击。然后杨伟侠、庞建文、刘付某某等人将裴某乙等人劫持到化州市杨梅镇**村杨某某的朋友家中关押,为防止裴某乙等人报警,陈某某和潘某甲等人收走了裴某乙等四人的手机等物品,并要求裴某乙、裴某甲、裴某丙三人从事卖淫赚钱,遭到拒绝。高某某也因反抗被杨伟侠用电棍击伤头部。裴某乙、裴某甲在陈选陈某某、潘某甲等人的暴力强迫下,被迫同意为他们卖淫一个半月,收益归陈某某等人所有,同时要求释放已怀孕的裴某丙和高某某。后来,因潘某甲等人要出化州市区,杨伟侠便与他们一起到化州市区然后回家了。当天上午9时许,庞建文、杨伟侠等人将裴某丙和高某某送回到原劫持地点后离去。晚上10时许,潘某甲、陈某某等人将裴某乙、裴某甲劫持带到庞建文在化州市区租住某出租屋禁锢,强迫卖淫。
2018年5月31凌晨时分,被劫持的裴某乙在出租屋内,被迫与潘某甲介绍的嫖客完成了性交易。潘某甲通过微信收取到嫖资100元,然后将100元嫖资转给陈某某作为日常支出。直至2018年6月1日凌晨,裴某甲、裴某乙才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出来。
经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指认相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文书;视频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人供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身份资料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表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伟侠、庞建文、刘付某某三人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并结伙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强迫卖淫罪追究杨伟侠、庞建文、刘付某某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荣华
2O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伟侠、庞建文、刘付某某现均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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