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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19〕48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63********,汉族,初中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住庄河市**乡**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2018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3日被庄河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庄河市看守所。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7日5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未经注册登记、悬挂辽B****6号牌的二轮摩托车沿兰黄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兰黄线3公里+800米处,在道路左侧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后由西向东行驶、刘某某无证驾驶搭载其妻子于某某的未经注册登记、灯光设施不齐全的三轮汽车相撞,致双方车辆损坏、李某某、被害人于某某受伤,于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庄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庄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附近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栾旭峰
代理检察员:  曲明威

2019年9月2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庄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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