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Z1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440782199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意见,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梁荣军的见证下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李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粤J**号轻型厢式货车由台山市往开平市行驶。当日9时许行驶至开平市荻海中和路南山路段时,在超越前方同向由黄某甲驾驶搭载余某某的无号牌电动车过程中碰撞该车,造成车辆倒地、黄某甲及余某某受伤的事故。被害人余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事故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报案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被害人余某某系多脏器损伤(脾、左肾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470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
3.证人黄某乙的证言;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没有确保安全距离超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洁瑜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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