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山东省沂南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QA****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枣庄路交叉口欲左转弯时,与被害人朱某某骑行的电动二轮车相撞,致被害人朱某某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被告人李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当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日照市东港区文登路与五莲路交叉口等待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等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3.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雪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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