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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杨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杨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杨陵区院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4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杨**个体。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福田牌陕A*****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杨陵区揉谷镇姜嫄村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姜嫄村二组东西路交叉路口右转弯时,将被害人候某某碰撞,造成候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未按操作规范确保安全驾驶,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候某某无事故责任。2019年10月22日候某某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死亡,经鉴定候某某系脂肪心导致的心源性猝死,车祸外伤促使了猝死的发生,外伤参与程度为30%-40%。

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杨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婧

2020年7月29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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