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二部刑诉〔2020〕87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1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河南省民权县**镇**村**号。因本案,2020年5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0时33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途经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迎宾路与望梅路路口北侧路段,与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吴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让群众拨打电话报警并随伤者前往医院救治。经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吴某某构成重伤二级。经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鲁某某、周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等;

5、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6、视听资料:社会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建国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