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19〕23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55********,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住商丘市**区**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8日到柘城县公安局投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早上5 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柘城县老王集至起台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老王集乡朱河坡村路段时,与同方向行走的老王集乡朱河坡村村民郑某某发生碰撞后造成郑某某当场死亡,经柘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发生事故后被告人李某某逃逸,后投案自首,民事部分调解被害人撤诉,被告人李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及照片;2.证人魏某某、徐某某、刘某某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一份:(柘)公(刑)鉴(尸检)[2019]68号郑某某为头部挫伤合并颅脑损伤死亡;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6.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肇事逃逸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贵堂
郭 英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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