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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7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梁河县****社区**号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被梁河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梁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16时35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云N*****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线由**方向驶往**方向,当行驶至**线***处超越同向前方许某某驾驶的云E*****号重型自卸货车时,与对向王某甲驾驶的云N*****号普通摩托车载乘客王某乙相撞,王某甲、王某乙被云E*****号车碾压,造成王某甲、王某乙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梁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王某甲负此事故次要责任;许某某、王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登鹏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梁河县**社区**号附**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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