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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住古浪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6日4时1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甘H*****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凉州区沿正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正阳路万达广场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的驾驶人鲁某某驾驶的甘H*****号低速汽车发生追尾碰撞,致驾驶人鲁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9月17日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鲁某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2019年9月9日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68.76mg/100ml。2019年10月11日经凉州区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驾驶人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鲁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及事故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写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酒后超速驾车行驶,发生追尾碰撞,致驾驶人鲁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院印)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凉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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