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19〕30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1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镇**村**组**号,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路**号**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及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5.2mg/100ml)驾驶辽A****U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街南约1KM处时,与被害人潘某某由北向南驾驶并载乘被害人某某乙、谭某某的无号牌正三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谭某某当场死亡、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某某乙受伤及双方车损的后果。经鉴定,被害人某某乙面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骨盆多发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右肱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腕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左膝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潘某某、谭某某、某某乙无事故责任。
案发当天,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从现场带回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某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份、沈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且违反交通信号,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峰
检察官助理:崔健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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