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2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镇**村**号,2020年9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7日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4时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F*****轻型拦板货车,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蠡县**村路口东侧路段时,与前方行人展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展某某死亡,车辆受损,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洪杰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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