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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嵩检一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51989********,汉族,中专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洛阳市嵩县********2011年11月21日因殴打他人被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牌为豫C2****号白色宝骏牌小型汽车,沿嵩县闫嵩路自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嵩县城关镇卫校路段时,其车右前部将步行的刘某甲撞倒致伤,并造成车辆损伤,刘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1月16日,经鉴定刘某甲系外力致头部颅脑损伤死亡。李某某被认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李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30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刘某乙、管某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笔录;

5.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清单、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证明、土葬证明、户口注销信息、调解协议书、赔偿凭证、谅解书等相关书证。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怡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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