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民权县北关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民权县花元乡***村路口北500米许弯道处,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苏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苏某某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检测,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4mg/ml。经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苏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单、前科查询证明、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行车证复印件、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保险单;2.证人翟某某、廖某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事故责任认定书;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进红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77页;
3.电话报警记录1份共2页;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光盘2张(电子笔录、抽血视频);
7、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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