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21965********,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住淮滨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5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豫S*****号轻型栏板货车沿省道336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淮滨县新里镇双庙村卫生室门口路段时,因观察不周、操作不当,撞到张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致张某某当场死亡。经淮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和车辆信息、酒精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等;2.现场勘查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朱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 健
检察官助理:余军梅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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