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刑检刑诉〔2020〕Z8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29********581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住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石头镇***行政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洛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5日被洛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时风”牌四轮拖拉机车由南向北从洛川县石头镇百益社区仁里府村向百益街道方向行驶,于当日12时10分许,行驶至石头镇百益街一队王某某家玉米地公路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张某某驾驶的“苏凤”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驾驶人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后李某某驾车逃逸。洛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20年10月23日作出第13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李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案件照片。
二、书证
1、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接警记录;
2、立案决定书;
3、抓捕经过;
4、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5、死亡医学证明书及户口注销证明;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7、领条等。
三、证人证言
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甲的证言。
四、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2、辨认笔录;
3、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
4、呼气式酒精测试单。
五、鉴定意见
1、陕延全机司鉴所[2020]车鉴字第406号鉴定意见书;
2、陕公正司鉴(2020)病鉴字第235号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
六、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经注册登记且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在行驶过程中对动态路面观察不周、未确保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宇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洛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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