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二部刑诉〔2020〕19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68********,畲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镇**村**村**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2月23日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10日维持上述原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对李某某裁定准予假释,于2018年3月29日矫正期满,解除社区矫正。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19时32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沿330国道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往西行驶,车辆行驶至330国道(南二环)313公里+350米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东龙口村东侧非机动车道地段时,与行人即被害人胡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胡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以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辆离开现场,后于当日20时02分许主动返回事故现场并配合交警调查。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系因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胡某某无责任。
经浙江共安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鉴定,涉案无号牌三轮电动车辆属机动车范畴,判定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与被害人胡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接警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
2.证人胡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尸检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DNA鉴定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等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逃离现场,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肇事后主动返回现场并配合交警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干
检察官助理:徐剑文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
2.电子卷宗;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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