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公民身份号码4324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木匠,住湖南省汉寿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0月30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早上5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无证驾驶湘******小型面包车,从汉寿县**镇**村**组往汉寿县城方向行驶至该村**组T型路口路段由西往北左转弯时,因操作不当,与横过马路的被害人孙大姐相撞,造成孙大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为逃避法律处罚离开现场。经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系钝性机械性暴力作用头部致枕骨骨折、颅内出血、脑疝形成,引起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周某某、龚某某、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可以从轻处罚;无证驾驶,酌情从重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台塘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975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