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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二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30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2月2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7时17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湘K*****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湘潭市岳塘区芙蓉大道由湘潭往长沙方向行驶至芙蓉大道与北二环交叉路口时,与被害人王某甲驾驶电动自行车同向行驶至事发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王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时,王某甲无明显异常,双方达成私了协议,李某某赔偿王某甲医药费及车辆损失1700元。当日晚19时许,王某甲陷入昏迷,家属将其送至湘潭市三医院抢救并通知李某某,李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前往医院。

2019年12月19日10时1分许,王某甲经湘潭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湘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经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塘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王某甲近亲属死亡赔偿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36万元整,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已赔偿死者近亲属36万元整,取得了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汝蛟

检察官助理:颜晓艳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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