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6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现住白城市洮北区**种羊场**分场一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1年20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7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吉G9****号捷达牌小型轿车在镇南种羊场道路与步行的单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单某某受伤,发生交通事故后李某某弃车逃逸。民警李某某等人到达现场后按照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单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10日死亡。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8月28日,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又投案自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三年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苑鹏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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