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41980********,汉族,中专文化,非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聊城市茌平区,现住聊城市茌平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聊城市茌平区王韩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胡屯镇医院东处时与行人薛某某相撞,造成薛某某死亡,鲁******小型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驾车逃离现场。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现阶段双方已调解,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及现场事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林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聊城市茌平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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