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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二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91969********,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5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冀*****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聊城市茌平区国道105线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国道105线418KM+64M处时,与行人史某某相撞,造成史某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现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史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及现场事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徐林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镇**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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