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6〕4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91974********,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衡水市古城县**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17日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26日1时8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粤K2M****轿车由北往西行驶经过茂名市茂南区**路**医院**门路段时,与醉酒驾驶摩托车(车牌号:粤K7****)的被害人彭某某(经检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mg/100ml)发生碰撞,造成彭某某受伤。肇事后,李某某驾车逃逸。经鉴定,彭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并重度颅脑损伤,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彭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二级,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蔡林辉
2016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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