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住**乡**行政村**村,务农,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华县看所守。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
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0日电话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人、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6日08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白色的哈弗牌豫P**8*号小型汽车沿西华县X022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叶埠口乡小浮沱村路段时,在公路西侧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冯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相撞,造成被害人冯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害人冯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未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靠道路右侧通行的违法行为,与本起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李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冯天喜驾驶三轮电动车(经鉴定属机动车范畴)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与本起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冯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家属未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没有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发破案报告等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卫敏
助理检察官:江 峰
(院 印)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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