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一部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92********,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2012年因盗窃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9月17日因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7日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5日19时3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龙工”牌叉车沿欧亚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广运潭大道十字向南右转时,与行人田苗苗发生碰撞,致田苗苗当场死亡,造成死亡交通事故。交警未央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田苗苗负次要责任。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西公交司法鉴(法尸)字【2020】07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为:田苗苗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抓获经过;
2户籍信息、驾驶证;
3羁押说明;
4刑事判决书;
5尸体处理通知书、户口注销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殡仪馆火化发票、西安市急救中心院前病情告知书、被害人户籍信息;
6诉讼保全告知书、委托书及身份信息;
7收条、赔偿协议、谅解书、汇款凭证;
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宣读笔录、死亡交通事故证据公布记录;
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尸检照片;
10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宣读笔录;
11车辆鉴定意见书及车辆损坏照片、宣读笔录;
12血醇检验报告、宣读笔录、吹气酒精检测结果;
13证人证言;
1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六个月至一年又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易辰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律师会见笔录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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