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未检二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区**路**号,现住西安市**区书****小区**号楼**号。2020年4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经未央检察不批准逮捕,现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陕AZ****2重型普通货车,沿本市广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广运潭西路十字右转弯过程中,与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的刘某某骑行的“OFO”共享单车相撞并碾压,致刘某某当场死亡。发生后事故,被告当场拨打110和120电话并留在原地等待。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未央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经鉴定:刘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
4、户籍证明;
5、现场照片;
6、现场勘察笔录;
7、法医鉴定;
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茜
(院印)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91412557。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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