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二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3月3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810331281X,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住西安市鄠邑区蒋村镇韩村六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鄠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鄠邑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陕AY83E2号小型轿车,沿鄠邑区南北二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滩村北侧段,会车时因操作不当,撞上前方同向骑行的自行车尾部,致自行车骑行人吴元元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博洋
检察官助理:王雪涛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光盘。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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