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0412,回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鞍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5月26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间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0时5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辽C9****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鞍山市铁东区长大街由西向南行驶至中华南路实施右转弯时,遇于某甲步行至此蹲地装纸壳。由于李某某驾车瞭望不周及从非机动车道实施右转弯,导致所驾车辆右侧后部位与行人发生相刮,致于某甲受伤,2020年1月22日经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铁东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于某甲无责任。于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2月1日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全程抢救病志、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于某乙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箫
检察官助理:李喆铭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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