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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刑一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邹平市**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9日4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无牌“**”牌三轮摩托车沿邹平市**湖**北路由东南向西北行驶至道路中段时,因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低能见度情况下未开灯,三轮摩托车前部左侧与由西南向东北步行过马路的邹平市**街道办事处**村的行人李某甲发生碰撞,致李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邹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邹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10月26日,李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李某甲近亲属416000元,先行赔付200000元,剩余部分自2020年10月26日起,每年10月26日前赔付27000元,分八年赔付完毕。李某甲近亲属对其表示谅解。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立即电话报警。2020年7月28日,李某某接经电话通知传唤到邹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处理,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李某某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协议书等;2.证人金某某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邹平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山东理工大学交通安全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事故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经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自首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海鹏

检察官助理:娄慧静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邹平市**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交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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