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佳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83********,汉族,陕西榆阳区人,初中文化,户籍地榆林市榆阳区**镇**村**排**号,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路**单元**室。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被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8日13时2分,李某某驾驶陕K****1号“起亚”牌小型汽车,沿佳吴线由南向北行驶至9KM+800M路段处时将路边行走的贺某某撞倒,造成车辆受损、行人贺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贺某某因腹部受到钝性外力剧烈作用致腹腔脏器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佳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本起事故中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贺某某无责任。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尸体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引发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将被告人李某某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此致
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调霞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住榆林市榆阳区**路**单元**室,联系电话1389226****。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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