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初中文化程度,家住陕西省宜川县**镇**行政村**村,2014年11约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证实,其犯罪事实如下:
2014年11月22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陕JP****号五菱牌小型客车沿108国道由北向南行使至我市龙门镇紫峰街口处,将横过马路的行人张某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李某某驾车逃逸,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李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物证等证据相佐证,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杨贵亭
2015年3月23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韩城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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